文件收費通告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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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辦理文件證明服務說明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8日

一、 本處辦理之文件證明業務,係應台灣各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故非強制性,申請人倘有香港政府機關或香港公司、機構出具之正式文件需持往台灣使用,應先向各要證機關查詢相關文件規定,倘文件須經本處驗證,則應由申請人親自向本處申辦,本處不接受郵寄申請

二、 申請人應填妥文件證明申請表,表內各項資料,務請逐項據實填寫,並須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畢退還),倘申請人無法親自送件,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繳交之授權書須經香港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申請人倘在香港以外地區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過之授權書或申請人倘在台灣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台灣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及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務局驗證過之授權書),否則本處將不受理。

三、 申請人倘係未成年(未滿二十歲)而由其父母代理時,得免繳授權書,惟須出示親屬關係文件(如出生證明);繳交之文件及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倘有不實,申請人及代理人將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偽造文書罪

四、 有關大陸文書驗證事宜,請逕洽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該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捷運文湖線大直站3號出口),電話:02-2175-7000,法律服務中心(文書驗證):電話:02-2533-5995 傳真:02-2175-7070 。網址:www.sef.org.tw

五、 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公告欄之規定為準。

六、 受理地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2530-1187(電話答詢時間:上午9:00∼12:30,下午13:30∼17:00);網址:www.taiwaninfo.org

七、 服務時間:收件: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發件: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週六、週日、香港公眾假期、中華民國國慶日(10月10日)及香港天文台(www.weather.gov.hk)發布8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均將暫停服務,不另行公告通知

八、 處理時間:一般案件於受理後2個工作天核發,速件則於受理後1個工作天核發;特別案件或需要查證者,依照查證時間長短而定,一般最長不超過二個月。但文件須呈報主管機關,或轉請其他相關機關查證者,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個別案件之確定發件時間,請依照本處職員之告知為準。

九  費用:商務文件或各類文件驗證每份120港元。(本處受理各項文件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條例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每份文件可要求加發影本,按件收取所定規費費用之二分之一。
速件處理費:驗證費費用之二分之一。

※本處不接受郵寄申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理文件證明項目簡表

申請項目

須備文件

一般商務文件驗證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香港有效之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
(3)簽署商務文件者之身份證件影本(親自前來辦理者提供身份證正本,驗畢退還)
(4)為該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董事名冊【 Form D1、Form D2】、公司年報等【AR1、AR3】,倘提供公司授權會議紀錄為證明文件,該文件亦應經國際公證人驗證)
(5)經香港公證人驗證之商務文件正、影本(應加註文件發出日期及公證人驗證日期)
(6)倘公司負責人無法前來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送件,請先至香港公證人處辦理授權書,代理人得持憑該授權書前來本處辦理

商務合約
(除依照一般商務文件驗證應備資料內容,備齊簽約雙方之資料外,合約應經香港公證人見證合約雙方簽約人之簽名屬實)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簽約雙方有效之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
(3)雙方簽署商務文件者之身分證件正、影本(倘由一方提出申請,則簽約另一方僅需提出身分證件影本)
(4)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件影本(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等)
(5)為該公司有權簽字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董事名冊【 Form D1、Form D2】、公司年報等【AR1、AR3】,倘提供公司授權會議紀錄為證明文件,該文件亦應經國際公證人驗證)
(6)經香港公證人驗證之商務合約正、影本(應加註合約簽署日期及公證人驗證日期)
(7)倘公司負責人無法前來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送件,請先至香港公證人處辦理授權書,代理人得持憑該授權書前來本處辦理

公司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除依照一般商務文件驗證應備資料內容,備齊上述資料外,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授權書應經香港公證人見證簽字人簽字屬實
(2)簽字人應提具有權代表公司簽字之文件
(3)簽名處應列明簽字人之基本資料(姓名、頭銜…等)
(4)應加註授權書簽發日期及公證人驗證日期
(5)倘公司負責人無法前來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送件,請先至香港公證人處辦理授權書,代理人得持憑該授權書前來本處辦理

香港政府所發之公司註冊登記文件等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香港有效之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
(3)公司負責人之身份證件影本(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
(4)為該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董事名冊等)
(5)經香港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蓋章或經公證人驗證之商務文件正、影本

香港政府所發破產清算證明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有效之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倘申請人係台灣公司,則須提供台灣營業登記或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影本)
(3)公司負責人之身份證件影本(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
(4)為該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董事名冊等)
(5)與破產公司之利害關係證明(如發票、來往郵件存證信函等)
(6)經香港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蓋章或經公證人驗證之文件正、影本

香港影片等影帶輸出文件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有效之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
(3)公司負責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4)為該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董事名冊等)
(5)經公證人驗證之影帶文件正、影本
(6)香港電影戲劇總會或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MPDA)之版權所有證明正、影本
(7)倘公司負責人無法前來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送件,請先至香港公證人處辦理授權書,代理人得持憑該授權書前來本處辦理

個人授權書、委託書(申請人應親自來本處辦理,並在本處職員面前親自在授權書上簽名,由本處見證其簽名屬實。倘當事人無法簽名時,可以按指印方式代之,但須有2人以上之見證者。)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授權人身份證件(台灣身分證或護照;香港身份證或護照)正、影本
(3)授權書 ( 簽名部分暫漏空,須在本處見證下始得簽名)
(4)授權人倘係中華民國國民,則應提出簽字時來港之入境紀錄正、影本
※申請人倘無法親自前來本處於授權書上簽名,則除應備齊前項問題所列之應備文件外,該授權書必須經由香港公證人先見證其簽名屬實後,再依照服務說明第二項所述,以申請人無法親自送件之方式辦理。
注意:無法親自前來辦理之個人授權書式樣與親自辦理者不同。(表格可在本處www.taiwaninfo.org或領務局www.boca.gov.tw網站下載)

委託書
(在臺灣申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委託書
(在臺灣申請印鑑證明、印鑑登記、印鑑變更)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倘申請人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委託書必須經公證人認證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拋棄繼承權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繼承人倘係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繼承系統表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出生證明
(可由家屬或親屬提出申請或代為申辦)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出生證明正、影本
(3)申請人身份證件正、影本
(4)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影本)

死亡證書
(可由家屬或親屬提出申請)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死亡證書正、影本
(3)申請人為死亡者家屬或親屬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人及死亡者身份證件正、影本

結婚證書
(可由婚姻當事人任一方提出驗證申請)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分證件正、影本及婚姻另一方之身分證件影本
(3)結婚證書正、影本
【至於由婚禮監禮人或由教堂/廟宇負責人簽署的證書,請先向婚姻登記辦事處申請結婚證書之真實副本(有該處加蓋真實副本字樣之戳記)】

離婚判決書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分證件正、影本
(3)最後判決書【Form 6(非兩願離婚)或Form 7(兩願離婚)】正、影本
(4)倘非兩願離婚,則離婚呈請人需提供誓章副本,或送達認收書(Form 4)或法庭許可之報章刊登資料【倘無法提供上述文件,離婚當事人雙方可一起親至本處確認,或由呈請人親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請上述文件】
※離婚判決書可由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驗證申請。惟倘非兩願離婚,則離婚聲請人需提供已將離婚呈請書送達答辯人之誓章副本,或送達認收書(Form 4)或法庭許可之報章刊登資料,以證明完成合法送達。

香港政府所發之其他個人文件(如:登記事項證明書、駕照、身份證...等)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身份證件正、影本
(3)驗證文件正、影本
※香港身份證影本之驗證必須本人親自前來辦理。

健康檢查證明、疫苗注射卡、個人學歷證件等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件正、影本
(3)驗證文件正、影本
※此類文件原則上必須經過查證,故取件時間需視查證之結果而定。建議申請人提供覆診卡資料、學校資料(如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學號、查證授權書(本處可以提供)等,將會方便查證手續,縮短作業時間。

驗證翻譯者(或申請人)聲明翻譯屬實之親簽

文件倘非中文作成,則除辦理原文件驗證外,可能另需辦理翻譯驗證(應先向要證機關詢問),本處不提供翻譯服務,翻譯文件應由譯者或申請人備妥並聲明翻譯屬實及親簽。

香港私家醫院、診所之醫療報告或診斷書、聘僱證明、工作證明等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件正、影本
(3)驗證文件正、影本
※請先送香港公證人辦理驗證。

中華民國護照證明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護照正、影本
※中華民國護照驗證必須本人親自前來辦理。

出具證明
(如出生證明)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
(4 ) 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 如出生紙、戶籍謄本等 )

出具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
(4 )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

出具證明
(單身證明)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件正、影本
(3)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
(4 )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

調閱文件

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人,可請求閱覽已經本處驗證之文件證明及附屬文件之影本

領務人員親到辦理文件驗證

領務人員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應請求人於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除文件驗證費外,請求人另加費用美金70元,交通費膳雜費等 (是否親到由本處視個案決定)


◎鑒於文件種類繁多,本表僅提供基本資訊,申請人親臨櫃台申辦時,如依個案情形有需要提供其他文件,敬請諒察並惠予配合。倘有任何問題,仍請來電852-2530-1187(電話答詢時間:上午9:00∼12:30,下午13:30∼17:00)或親自前來本處洽詢,謝謝您的合作!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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